來源: 2025-01-20 11:22:1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24年5月1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24年第1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于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傾銷,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25年1月2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
被調查產品名稱:共聚聚甲醛,又稱聚氧亞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
英文名稱:Polyformaldehyde Copolymer,或Polyoxymethylene Copolymer,或Copolymer-type Acetal Resin,或Acetal Copolymer等,英文名稱通常被簡稱為POM Copolymer
化學分子式:-[CH2-O]n-[CH2-O-CH2-CH2]m-(n>m)
物理化學特性:共聚聚甲醛是由甲醛合成的,具有-CH2-O-主鏈及-[CH2-O-CH2-CH2]-嵌鍵(按重量計-CH2-O-含量大于50%)的熱塑性樹脂,且同時滿足以下各項性能指標:
主要用途:共聚聚甲醛具有機械強度高、高耐疲勞性、高耐蠕變性等良好的力學綜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銅、鋅、錫、鉛等金屬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經改性后用于汽車配件、電子電器、工業機械、日常用品、運動器械、醫療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3)》:39071010、39071090。這兩個稅則號項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范圍之內。
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美國公司:
1.泰科納聚合物公司 74.9%
(Ticona Polymers, Inc.)
2.其他美國公司 74.9%
歐盟公司:
1.塞拉尼斯生產德國有限及兩合公司 42.0%
(Celanese Production Germany GmbH & Co. KG)
2.其他歐盟公司 42.0%
臺灣地區公司:
1.臺灣寶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3.8%
(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
2.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0%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3.其他臺灣地區公司 32.6%
日本公司:
1.寶理塑料株式會社 43.7%
(POLYPLASTICS CO., LTD.)
2.旭化成株式會社 33.9%
(ASAHI KASEI CORPORATION)
3.其他日本公司 43.7%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25年1月2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共聚聚甲醛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意見。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pdf (點擊閱讀原文)
商務部
2025年1月16日
資料來源:商務部網站